足協“違規處理”細則:國家隊運動員違規的,從重處罰
【發布時間】:2024-07-26 18:40:48
中國足協公布《中國足球協會足球賽事活動 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》,在《第九章 違規處理》內容中,寫出了可以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情形。
第二十九條 從輕處罰
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從輕處罰:
(一)《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》規定中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;
(二)主動交代調查單位尚未掌握的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;
(三)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。從輕處罰情形,由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、賽區紀律工作組審議認定。
第三十條 從重處罰
(一)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從重處罰:
1.《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》規定中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;
2.其他可從重處罰的情形。
(二)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處罰:
1.《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》規定中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;
2.對抗、阻撓、干擾調查的;
3.同一比賽連續 2 次以上賽風賽紀違規的;
4.兩年內曾因賽風賽紀違規受到處理的;
5.組織、教唆、強迫青少年運動員從事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;
6.國家隊運動員、輔助人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;
7.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;從重處罰情形,由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、賽區紀律工作組審議認定。